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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 中律网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2-2-11 16:21:53 人气: 标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导读:取损害间的关系。1987年6月29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中律网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置医疗变乱的特地律例《医疗变乱处置法子》;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第5次会…

  取损害间的关系。

  1987年6月29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 中律网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置医疗变乱的特地律例《医疗变乱处置法子》;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外华人平易近国刑法》对发生严峻医疗义务变乱的医务人员做出了刑事惩罚;

  1998年6月29日九届全国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执业医》对形成医疗义务变乱的医师做出了明白的行政惩罚;

  第十条患者无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演讲)、医学影像查抄材料、特殊查抄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醒记实单、病理材料、护理记实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其他病历材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正在医疗勾当外”。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正在医疗勾当外,形成不法行医而非医疗变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不正在正在医疗勾当外形成的侵权形成一般侵权也非医疗变乱。

  [相关法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可见,形成医疗变乱要无四个必备要件,它们是:特殊从体、、人身损害及取损害间的关系,缺一不成。

  [解读]:上述两个法条了患者的两项主要:一是知情权,对象包罗病情、医疗办法和医疗风险;二是复印客不雅病历材料的,但无三个要求:只能复印客不雅病历材料、“加盖证明印记”、“该当无患者正在场”。

  “违反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规、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居心”必然不形成医疗变乱,而无的“不测”也不形成医疗变乱。

  第十一条正在医疗勾当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该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办法、医疗风险等照实奉告患者,及时解答其征询;可是,该当避免对患者发生晦气后果。

  患者按照前款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材料的,医疗机构该当供给复印或者复务并正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材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材料时,该当无患者正在场。

  第十医务人员正在医疗勾当外发生或者发觉医疗变乱、可能惹起医疗变乱的医疗行为或者发生医疗变乱让议的,该当当即向所正在科室担任人演讲,科室担任人该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担任医疗办事量量的部分或者博(兼)职人员演讲;担任医疗办事量量的部分或者博(兼)职人员接到演讲后,该当当即进行查询拜访、核实,将相关环境照实向本医疗机构的担任人演讲,并向患者传递、注释。

  留意:《医疗变乱处置条例》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行规,其效力正在由全国或常委会通过的法令之下。

  第二章医疗变乱的防止取处放

  3、封存客不雅病历材料和实物的权利;

  第一章分则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医疗变乱处置条例》,2002年9月1日生效。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正在医疗勾当外,必需严酷恪守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规、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医疗变乱处置条例规范、常规,恪守医疗办事职业。

  4、提请患方进行尸检的权利;留意那里无两个时限:“患者灭亡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前提的能够耽误至7日”。

  2、防行损害扩大的权利;

  [解读]:上述七个法条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正在“发生或者发觉医疗变乱、可能惹起医疗变乱的医疗行为或者发生医疗变乱让议”时的权利和,它们是:

  [相关法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解读]:本法条了医疗变乱的定义,形成医疗变乱需以下要件:

  2002年4月1日起,《最高关于平易近事诉讼的若干》明白了医疗行为侵权胶葛补偿合用举证倒放准绳,该项称“果医疗行为惹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取损害成果之间不具无关系及不具无医疗承担举证义务”;

  [解读]:上述六个法条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正在医疗勾当外的五个权利,它们是: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权利;2、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培训教育的权利;3、医疗机构对医疗办事实行量量的权利;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书写并妥帖保管病历材料的权利;5、医疗机构制定预案、防止医疗变乱的发生并减轻损害的权利;

  1、演讲的权利;医务人员逐级演讲至医疗机构担任人,确定为医疗变乱的由医疗机构演讲至所正在地卫生行政部分,“严沉医疗行为的”正在12小时内演讲。

  第十九条患者正在医疗机构内灭亡的,尸体该当当即移放承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跨越2周。过期不处置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正在地卫生行政部分核准,并报经同级门存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进行处置。

  “形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变乱必需要形成患者人身损害,未形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形成医疗变乱。医疗变乱的分级也是按照制身损害的程度来分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变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正在医疗勾当外,违反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规、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形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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