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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食品、药械安全领域三大案例食品安全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5-5-20 2:04:11 人气: 标签:食品安全
导读:今年5月6日至7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甬剑一号”食品药品专项执法行动,以群众关注的食品、药械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为打击重点,重拳治理各类违法行为,为食品…

  今年5月6日至7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甬剑一号”食品药品专项执法行动,以群众关注的食品、药械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为打击重点,重拳治理各类违法行为,为食品、用药用械安全筑起一道的防线。同时,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公布了食品、药械三大典型案例,违法犯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和意识。

  经营无中文标签、未经检疫的牛肉受查处

  今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市一家水产公司位于古塘街道的冷库进行检查时,在冷库内发现大量未见中文标签的牛肚、牛腱子、牛百叶、牛筋等。

  经调查,所有人方某将上述物品用于销售和自制熟食。经进一步确认,无动物标签的肉类实际数量为牛肚39箱,牛腱子371箱,牛筋86箱,牛百叶12箱,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方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之,立案查处。

  无证经营眼镜害人害己

  去年11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周巷镇严某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现场待售的标有“卡尔芙”商标的软性亲水接触镜2瓶,严某现场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严某未经许可,擅自于2014年9月从杭州购入标“卡尔芙”商标的软性亲水接触镜8瓶用于销售。至2014年11月被查,严某共销售上述软性亲水接触镜6瓶,共计违法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5元。

  上述软性亲水接触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严某涉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违法所得45元,罚款50000元。

  无证经营销售假药,移送立案

  2012年5月,在市场监管局联合卫生、等部门组成的打击“两非”行为执法检查中,发现桥头镇的刘某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在刘某的家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尚有未销售的米非司酮片113盒、米索前列醇片118盒(均标示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所有药品被当场。

  经查,刘某从事经营上述药品已有两年。市场监督局对上述药品予以监督抽查、并将一盒米非司酮片、批号为43110208米索前列醇片抽样送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协查。同年7月,经紫竹药业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药品并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该米非司酮片含量测定及检查项目“含量均匀度”不符合。多方调查,上述米非司酮片、批号为43110208的米索前列醇片为假药。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刘某无证经营、销售假药,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的修正,将本案移送至市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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