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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行政罚行为数认定标准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5-7-25 19:41:39 人气: 标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导读:2015年6月22日,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023号令,订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行政罚行为数认定标准”。如下:第一条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2015年6月22日,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023号令,订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行政罚行为数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条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五条之一订定之。

  第二条依本法有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特定物品之义务而违反者,依下列基准判断其行为数:

  一、不同日之行为。

  二、不同品项之物品。

  三、不同场所之行为或物品。

  四、受侵害对象之个数。

  五、限期改善之期限。

  六、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之事项。

  第实施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之行为者,依下列基准判断其行为数:

  一、不同品项之产品。

  二、不同版本之广告。

  三、不同刊播媒介之个数。

  四、不同日之刊播。

  第四条判断前二条之行为数时,应斟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违反之动机及目的。

  二、违反之手段。

  三、违反义务之影响程度。

  四、违反义务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损害。

  第五条依本法有应作为之义务而,其违法状态持续者,以主管机关裁处行政罚之行政处分送达行为人时,为一行为。

  前项经主管机关裁处并于行政处分送达后,违反义务人仍者,为另一违反义务之行为。

  第六条依本法有主管机入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场所执行现场查核及抽样检验之义务而规避、妨碍或者,以同一日相同行政目的之查核或检验要求所为规避、妨碍或,为一行为。依不同法规所为相同内容之查核或检验要求,亦同。

  第七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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