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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食品市场四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5-10 15:03:16 人气: 标签:甘肃工商食品信息网
导读: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全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断加大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取得了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全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不断加大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有部分地区对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力度不大,存在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全面推动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根据国务院三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通过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食品违法案件,一批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先进示范单位,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着重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主要辐射农村地区的食品批发市场等农村食品源头治理力度,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业态和重点案件线索,集中力量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市场突出问题。

  (一)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以清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切实摸清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法依职责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检查、发动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严厉打击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一批违法“黑工厂”、“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一批食品违法犯罪,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机关。

  (二)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要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意识不强、进货查验责任不落实、查验记录不规范和记录不全等突出问题,以食品小作坊、小超市、农家乐、小餐饮、小摊贩为重点,并将农村地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来源的食品或原料行为。要加大对食品批发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库)管理,在发证审核时,把仓储设施(仓库)的审查作为许可的必备条件进行备案,没有对仓储设施(仓库)进行备案的食品批发主体,一律视为无证经营。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从9月15日起,对没有“电子一票通”的食品,一律不允许销售;对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及其他地区或监管部门的,要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监管部门。要通过宣传培训、现场观摩、示范创建等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落实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把关责任和义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

  (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食品监督抽检和对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力度,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侵权仿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严除一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各地要调整年度抽检计划,充分发挥食品快速检测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以及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变质食品,或以超过保质期、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和处置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要切实加强对小作坊、农村集贸市场、农家乐、集体用餐、学校食堂、农村食品配送车等重点业态、场所和对象的监督检查,通过市场整治和示范引领,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重典治乱、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营造氛围,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意识,着力巩固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努力实现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行为合规、生产经营过程可控的目标要求,构建安全有序的农村食品市场。

  各级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专项整治的信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通过新闻、乡镇文化站、学校等平台以海报、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组织力量对农村小作坊、小餐饮、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突出重点品种、高风险食品品种生产加工主体;对于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突出经营高风险和重点食品以及问题多发的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检查。切实加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各地要及时汇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从9月5日起至11月30日止,每周四17时前,各地食品安全办向“四打击四规范”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第一次工作信息时,同时报一名整治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0月5日之前一次中期工作汇报,汇报内容为前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12月5日前,各地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省食品安全办将在12月中旬对全省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予通报。

  (一)加强领导,务实合作。省上成立全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省食品安全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高建邦任组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宋保才、王庆邦及省工商局副局长陈其寿任副组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法规监督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宣传处、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及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各地食品安全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成立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升监管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理规范、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整治以及生产经营劣质食品等违法行为整治,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久治不愈的“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及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地食品安全办和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整改率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或案件,依法向机关移送率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部门彻底。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地食品安全办和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妨碍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省食品安全办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市州开展督查和暗访,并于行动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有关情况作为年底对各地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氛围。在开展整治工作期间,各市州食品安全办至少召开2次、县级食品安全办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专项行动部署、成效。要着重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营造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违法犯罪,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市场综合治理,强化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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