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释义】 2013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之前,食品添加剂被作为工业产品对待,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之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原法第20条只要求对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本次修改食品安全法,也要求对食品添加剂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生产的以及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含有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就需要检验。因此,本法第1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 本法设专章规定了食品检验,为了规范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本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2001年4月,国务院对部分国务院直属机构作了调整,其中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之一是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 2013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只是将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国家食药总局,但国家质检总局仍然承担食品进出口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就是本法所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设置首页-搜狗输入法-支付中心-搜狐招聘-广告服务-客服中心-联系方式-保护隐私权-AboutSOHU-公司介绍-网站地图-全部新闻-全部博文 搜狐不良信息举报邮箱: 推荐: |